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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彬会长应邀出席“21世纪商法论坛”第十九届国际学术会议

广东民商法学会2019-11-04

2019年1026-27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的“21世纪商法论坛”第十九届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美国、英国海内外的学者,以及国内著名的商法学者、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周林彬应邀出席本次会议。


本届国际学术会议的中心议题为“受信义务的新发展”,围绕着受信义务的基本理论、企业法上的受信义务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其中,周会长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一同主持第三单元,并主持Nicholas Howson教授,Jan Lieder教授等学者围绕第三单元的议题——“企业法上的受信义务(一)”进行主旨演讲。Nicholas Howson教授的主旨演讲题目为《中国法上的受信义务:25年回顾》,教授回顾了中国商法上受信义务25年的发展,并针对这些发展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Jan Lieder教授的主旨演讲题目是《受信义务中的忠实义务:一般概念与治理特征》,教授更多是从理论层面对受信义务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周会长肯定了学者们的观点,并就学者们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商法的受信义务制度的完善,对商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更是对我国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信义义务的概念。《公司法》第147条使用的提法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公司法没有对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进行定义。在学理上,信义义务又称为“忠慎义务”、“受信义务”、“诚信义务”等,指的是享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基于其控制公司的事实而应当对公司及相关利益方(如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一种义务。。且在我国,学者对受信关系的研究范围较小,较多关注在信托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以及医患关系层面,对受信关系的本质及伴随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带来的应该扩展的适用领域的探讨或是浅尝辄止,或是浮光掠影。其实,受信制度已经成为支撑现代国家经济与其他社会结构安全与清洁、稳健运转的基本制度之一,覆盖了金融、风险事业和政府行政行为等方方面面的领域,成为任何处在强势地位、专业垄断和拥有控制权的个人、团体的行动指引和戒律,同时也是基于信赖和复杂生活需求对他人有所利益托付的弱者的“万能防腐剂和打狗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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